异议人:健力加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立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力加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立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2855593号“IMMUM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MMUMAX”指定使用于第1类“纤维素衍生物(化学品);制药工业用保存剂;增润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132893号“IMMUMA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855593号“IMMUMA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