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中芯万为ZHONGXINWANWEI及图 64320729

阅读:15602 2023-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河南省中芯万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中芯万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4320729号“中芯万为ZHONGXINWANW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

  异议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河南省中芯万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中芯万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4320729号“中芯万为ZHONGXINWANW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芯万为ZHONGXINWANWE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芯片;集成电路;人脸识别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9102615号“中芯京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集成电路卡;衡器;量具;放映设备;碳素材料;电阻材料;电线连接物;电动调节设备;单晶硅;半导体;集成电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中芯”,文字构成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中芯京城”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20729号“中芯万为ZHONGXINWANWEI及图”商标在“电子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中芯万为ZHONGXINWANWEI及图 643207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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