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佳
委托代理人:北京忠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勐库十八寨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8日对第24400718号“一品百年 YIPINBAIN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明显会致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口味浓郁,其商品具有存放了一百年的历史,从而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一直在核准使用商品项目上使用争议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广泛的宣传,答辩人与争议商标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且争议商标未具有任何的欺骗性。综上,争议商标应当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使用图片;
2、天猫旗舰店、抖音使用情况;
3、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8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做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鉴于我局在商评字[2023]第0000323141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已对上述相关事实情况作出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故本案中,我局对于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