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金金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九养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17日对第40050634号“舆道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并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了与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先商标。被申请人主体已注销,争议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使用,在无证据显示争议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主体继受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容易导致不特定消费者的误认,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以及和谐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争议商标“舆道坊”商标名称在相关公众中易使消费者对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使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行为是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及市场秩序的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注销,但争议商标注册人企业注销不当然导致争议商标专用权灭失,虽本案审理时尚无争议商标移转信息,但不足以成为依照《商标法》第四条宣告争议商标自始无效的充分依据。且在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行为。因此,在案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及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抢注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