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缤缤晨羽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缤缤晨羽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181574号“播尚BORSOAT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播尚BORSOAT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内衣;手套(服装);鞋;围巾;皮带(服饰用);袜;帽;婚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44729号“播”商标、第3921221号“播及图”商标和第26974778号“播BROADCAST”商标、第53668062号“播BROADCAS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上衣;裙子;服装;鞋;帽;袜”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播”,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81574号“播尚BORSOAT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