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麦咖特MAIKATE 63081072

阅读:69498 2023-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代表人:姚斐 共有人:李秀兰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姚斐(原名称:姚斐;李秀兰)、李秀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3081072号“麦咖特MAIKA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代表人:姚斐

       共有人:李秀兰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姚斐(原名称:姚斐;李秀兰)、李秀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3081072号“麦咖特MAIKA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咖特MAIKAT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蜂蜜;茶”。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8573470号“麦咖啡”、第62624986号“麦咖啡MCCAFE”、在先注册的第44997329号“麦咖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咖啡用调味品;未烘过的咖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81072号“麦咖特MAIKAT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麦咖特MAIKATE 630810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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