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代表人:姚斐
共有人:李秀兰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姚斐(原名称:姚斐;李秀兰)、李秀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3081072号“麦咖特MAIKA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咖特MAIKAT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蜂蜜;茶”。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8573470号“麦咖啡”、第62624986号“麦咖啡MCCAFE”、在先注册的第44997329号“麦咖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咖啡用调味品;未烘过的咖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81072号“麦咖特MAIKAT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