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捷能仕 60918203

阅读:99012 2023-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代表人:引能仕株式会社 共同申请人:引能仕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金信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引能仕株式会社、引能仕控股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广州市金信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0918203号“捷能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

  异议人:代表人:引能仕株式会社

      共同申请人:引能仕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金信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引能仕株式会社、引能仕控股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广州市金信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0918203号“捷能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捷能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剂;燃料;蜡(原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注册的第13097806号、第16818747号“捷客斯”、第9265217号、第16935237号“引能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脂;燃料;蜡烛”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918203号“捷能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捷能仕 609182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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