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周口新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口五川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景权
异议人周口新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景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5657159号“兔青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兔青年”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435026号“兔青年”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预订服务;烹饪设备出租;外卖餐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57159号“兔青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