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融耀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智慧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13995号“融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27930181号“融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流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逆变器(电);电耦合器;继电器(电);互感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变压器(电);半导体器件商品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融耀”与引证商标“融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