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郭伦海
申请人因第121148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7154号决定,于2023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及被许可人在2019年08月26日至2022年08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多方调查了解,未发现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向其提供被申请人的使用资料。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并交换给申请人予以质证,主要证据如下(复印件、原件、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2、服务订单及交款记录;
3、办公场所照片;
4、大众点评评价截图;
5、制作的视频。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01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务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07月20日。2022年08月26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08月26日至2022年08月25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为重庆百心年婚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的法定代表人,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被许可使用人使用;证据4大众点评评价截图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务上进行过使用;证据2、3、5可以佐证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