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3461631号“MASTERS AROMA LAB MASTER&MATERIAL&METHOD&M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驳回复审程序中,经评议,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外,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类蜡烛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我局依法向申请人发出有关商标评审意见书。2023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撤回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我局依法准予其撤回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撤回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