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酷枫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山飞报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对第35325269号“功夫蝉 KUNG FU CH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先后共申请了301 件商标,其中34 件商标已经转让给了不同的多个受让人,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涉及多个类别众多商品,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在涉及被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案件中,已经对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其转让商标档案;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被宣告无效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帽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9月6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5、8、9、10、11、12、16、18、19、20、21、24、25、27、28、29、30、31、32、33、35、36、37、38、40、41、42、43、44、45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270余件商标,部分商标经我局注册审查程序认定其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从而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予以驳回。
我局在第35309555号“功夫蝉 KUNG FU CHAN”商标、第35324539号“功夫蝉 KUNG FU CHAN”商标、第35337073号“功夫蝉 KUNG FU CHAN”商标、第35331698号“功夫蝉 KUNG FU CHAN”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上述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5、8、9、10、11、12、16、18、19、20、21、24、25、27、28、29、30、31、32、33、35、36、37、38、40、41、42、43、44、45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270余件商标,部分商标经我局注册审查程序认定其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从而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予以驳回,有部分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二百七十余件不同标识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是现行《商标法》第四条新增内容,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并无相关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