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马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音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0854号“天马株式会社TEN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87390号“百年天马”商标、第16680392号“天马荟”商标、第29176394号“大天马”商标、第32504375号“天马印象”商标、第12812513号“皇家天马HUANGJIATIANMA”商标、第18151083号“天马园及图”商标、第9870865号“天马鸡汤刀削面”商标、第26807221号“天之马”商标、第10094278号“Tenmax”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44723号“天马手游”商标、第64762146号“天马TIANMA及图”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