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觉醒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觉醒咖啡连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觉醒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觉醒咖啡连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5075780号“觉醒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觉醒咖”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可可;咖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700369号“觉醒珈琲”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咖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75780号“觉醒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