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TOTO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章凤
异议人TOTO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刘章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2917490号“ZATOTO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ATOTO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卫生器械和设备;电炊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48339号、第3506903号、第7689633号“TOT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油炸锅;淋浴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17490号“ZATOTO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