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千祥龙QIANXIANGLONG 64048251

阅读:110793 2023-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千祥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千祥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48251号“千祥龙QIANXIANG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千祥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千祥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48251号“千祥龙QIANXIANG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祥龙QIANXIANGL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混凝土;膨胀珍珠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第42505902号“龙牌及图”、第19873302A号、第43809845号“龙牌”、第16794082号“龙”、第14005181号“顶级龙”、第42671783号“甲级龙”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涂层(建筑材料);建筑用木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尚有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48251号“千祥龙QIANXIANGL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千祥龙QIANXIANGLONG 6404825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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