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亮亮
异议人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亮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663405号“黄金眼灵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黄金眼灵讯”,指定使用于第28类“钓具袋;钓鱼杆架;钓鱼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25255号“黄金眼”商标、第25134584号“黄金眼及图”商标、第25134582号“池海黄金眼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钓鱼用浮子;钓具;钓鱼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63405号“黄金眼灵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