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马格纳特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懒人日用百货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格纳特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懒人日用百货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978487号“MAGNETR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GNETRX”指定使用于第5类“减肥用药剂;辅助戒烟用尼古丁贴片”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但经查,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上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字母构成相同的商标,此种一致程度,难谓巧合。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且被异议人未对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78487号“MAGNETR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