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蔺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4834号“房东大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187456号“房大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服务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