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麦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79010号“勇酒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53757号“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其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