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728950号“古里红豆山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古里红豆山庄 59728950

阅读:69134 2024-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古里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4422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6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773615号“红豆 hongdou及图”商标、第4856983号“…

  申请人:苏州古里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4422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6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773615号“红豆 hongdou及图”商标、第4856983号“红豆 HOdo”商标、第7670568号“红豆”商标、第17493006号“红豆 hongdou及图”商标、第17613906号“红豆 HOdo”商标、第17613907号“红豆”商标、第22714131号“红豆 Hodo Group SINCE 1957及图”商标、第26727118号“红豆Live”商标、第15736427号“红豆山庄”商标、第17592904号“红豆山庄”商标、第14609423号“红豆村 HONGDOUCUN”商标、第14608842号“红豆故里 HONGDOUGULI”商标、第8815279号“红豆居家 HONGDOUJUJIA”商标、第15536007号“红豆坊”商标、第15928137号“红豆阁”商标、第8528745、14608828号“红豆恋 HONGDOULIAN”商标、第8778588、14609375号“红豆情 HONGDOUQING”商标、第8791290、14608836号“红豆缘 HONGDOU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及其“红豆”产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红豆”商标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原异议人的商号权,该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人原投资公司曾申请过45件“红豆山庄”商标,大多被驳回或不予注册,申请人与其行为相同,是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摹仿。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复印件、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古里”的解释;

  2、《辞海》中对“红豆”的解释;

  3、原异议人商标信息、企业信息等材料;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材料;

  5、申请人及其原投资公司相关材料、在先案例;

  6、“红豆”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申请人在异议期间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被异议商标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主观意图为善意,不具有任何攀附的恶意。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未损害原异议人的权利。被异议商标未损害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在先评审案件对于本案具有参考意义。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期间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与红豆山庄有关的政府文件;

  2、与红豆山庄有关的图书典籍;

  3、与红豆山庄有关的政府文件、领导调研、荣誉项目等证据;

  4、在先案例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古里红豆山庄”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组织文化活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运送旅客;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旅行陪伴;安排游览”。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上述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3615号“红豆”、第4856983号“红豆HODO”、第17493006号“红豆HOD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红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活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游乐园服务;提供娱乐设施;动物展览”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展览”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项目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号文字有所区别,故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异议人请求对其服装商品上的“红豆”商标给予驰名商标扩大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艺术展览”服务与原异议人知名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以及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且双方商标整体亦不完全相同,因此被异议商标在“艺术展览”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原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28950号“古里红豆山庄”商标在“培训;组织文化活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游乐园服务;提供娱乐设施;动物展览”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被异议商标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会产生市场混淆。被异议商标具有特定含义,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损害原异议人的权利。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与古里红豆山庄遗址有关的图书、碑文、典籍等;

  2、与古里红豆山庄有关的学者文章、报道、论证会等;

  3、与红豆山庄景区开发建设有关的政府文件、领导调研、荣誉项目等;

  4、与红豆山庄有关的领导调研、莅临指导等材料;

  5、在先案例。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于2021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艺术展览”等服务上。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二十一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九、十已被撤销(见1856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依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在案证据及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九、十已被撤销,故其与被异议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活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二十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在“培训;组织文化活动”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游乐园服务;提供娱乐设施;导游服务;动物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商号权之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被异议商标在“培训;组织文化活动”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二十一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基于原异议人在先商标对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原异议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再评述。

  此外,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游乐园服务;提供娱乐设施;导游服务;动物展览”服务与原异议人主张借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具有较大关联性,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原异议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培训;组织文化活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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