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同溢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美鹭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景恒志
异议人同溢堂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景恒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62930273号“玖玖益安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玖玖益安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物;膏剂;贴剂;医用敷料;医用棉签;医用药膏;片剂;中药成药;敷料纱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2937号、第5090138号“益安”、第5430386号“益安宁”、第18072608号“益安宁 YIANNING”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医用药物;膏剂;医用保健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益安”、“益安宁”, 且未形成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侵犯其药品通用名称权,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30273号“玖玖益安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