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驰马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湖南
异议人湖南驰马机电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湖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3期《商标公告》第61331013号“诺帕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诺帕克”指定使用于第7类“润滑油泵;液压泵;液压耦合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40313号“帕克”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泵(机器);鼓风机;非陆地车辆传动马达”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帕克”商标,同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31013号“诺帕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