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泗洪县双沟彩印厂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泗洪县双沟彩印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110662号“逐梦星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逐梦星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黄酒;烧酒;葡萄酒;果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利口酒;白兰地;白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92999号“逐梦星辰大海”、第45937470号“逐梦苍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10662号“逐梦星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