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郭武斌
委托代理人:福建盛捷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黛悦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勒玛(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郭武斌对被异议人广州市黛悦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2888227号“黛悦一梳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黛悦一梳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润发乳;洗发液;柔发剂;洗面奶;烫发剂;染发制剂;染发水;化妆品;化妆染料;头发拉直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55739号“一梳彩 YI SHU CA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去斑霜;烫发剂;染发剂;洗发液;牙膏;洗澡用化妆品;清洁制剂;香精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一梳彩”, 且未形成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888227号“黛悦一梳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