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496122号“通达海之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通达海之缆 60496122

阅读:166431 2024-04-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市通达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7日对第60496122号“通达海之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一家专业制造电线电缆产品的大型企业,在同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

  申请人:中山市通达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7日对第60496122号“通达海之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一家专业制造电线电缆产品的大型企业,在同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12885号“通达 TD及图”商标、第18673772号“正宗通达ZHENGZONGTONGDA”商标、第18673810号“真通达ZHENTONGDA”商标、第25593165号“石岐通达”商标、第25593166号“大涌通达”商标、第18938949号“通达胜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相关纳税证明、企业生产规模照片等资料;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3、相关检验报告及产品宣传手册;4、在市场上发现的假冒产品;5、商标查询资料;6、相关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包皮层;磁线;电线识别包层;电缆连接套筒;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遥控装置;测量仪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遥控装置;测量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包皮层;磁线;电线识别包层;电缆连接套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 “通达海之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通达”和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通达”,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含义上也未产生明显的区别,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在前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本案仅针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遥控装置;测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上述规定的情形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是关于“通达”商标在“电线;电缆”等产品上的使用资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包皮层;磁线;电线识别包层;电缆连接套筒”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1日

本文《关于第60496122号“通达海之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通达海之缆 604961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503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