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11279号《关于第61629691号“fire t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6551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磁性数据载体”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磁性数据载体”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第1658037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报警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磁性数据载体”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