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34920号《关于第59954939号“飞腾加速器 TECHFINER ACCELERAT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第2631460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第5700153号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提供娱乐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一、三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第50973978号商标)、四至六(第50998223号、第50981186号、第4508019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提供娱乐信息”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