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艳
异议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曹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392316号“大牌档先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牌档先生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餐具出租;外卖餐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8805号“大牌档”、第15525887号“大牌档”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原第42类“自助食堂;餐厅;自助餐馆”、第43类“备办宴席;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92316号“大牌档先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