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有趣友趣 59876949

阅读:109240 2023-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封丘县友趣饮品厂 委托代理人:郑州传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封丘县友趣饮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9876949号“有趣友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封丘县友趣饮品厂

  委托代理人:郑州传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封丘县友趣饮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9876949号“有趣友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有趣友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72285号“好友趣”、第8512108号“好友趣”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好友趣”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76949号“有趣友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有趣友趣 598769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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