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973577号“中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南 67973577

阅读:88706 2024-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致美斋酱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3577号“中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基础上注册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4498号“南中 nan zhong及图”商标、第66947…

  申请人:广州市致美斋酱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3577号“中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基础上注册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4498号“南中 nan zhong及图”商标、第66947027号“中南缘”商标、第9740328号“中南缘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组成、读音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引证商标一的“料酒”商品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已被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即将满一年,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南中料酒”搜索页面;引证商标一“露酒”销售页面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料酒”商品上被依法撤销(见1876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部分商品上已获得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蚝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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