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壹品十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2日对第42471557号“鲜品植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鲜品”是植物、药物等在提取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而产生的分类,争议商标整体易被理解为“新鲜产品植物精华”,进而导致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质量、原料等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中“植粹”虽为臆造词,但与“鲜品”组合后整体易被理解为“新鲜产品植物精华”,是对产品的质量、原料、工艺等特点的直接表述,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被申请人的公司简介;
2、源自知网百科关于铁皮石斛鲜品的文章介绍;
3、《饮料通则》(GB/T10789-2015);
4、关于合成勾兑果汁的相关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8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鲜品植粹”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并未援引在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程序性条款援引,且未就有关实体性问题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故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及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