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34860号“DE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6859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20年02月10日至2023年02月09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热水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
2、购销合同、发票;
3、“DERON及图”系列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6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1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热水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说明申请人授权中山市红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其代理商,与证据2难以逻辑自洽,无法证明中山市红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标有复审商标的热水器等商品进行销售。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