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831848号“SM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More 65831848

阅读:96676 2024-04-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思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31848号“SM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视频投影机、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208号“S-MOR…

  申请人:深圳思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31848号“SM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视频投影机、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208号“S-MORE”商标、第19974618号“SOMORE”商标、第3369867号“SYM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三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视频投影机、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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