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666037号“春满人间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春满人间装及图 71666037

阅读:41519 2024-04-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淮安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66037号“春满人间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60955号“春满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

  申请人:淮安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66037号“春满人间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60955号“春满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94140号“春满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春满人间装”与引证商标一、二“春满人间”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之间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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