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573729号“视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视帝 66573729

阅读:57376 2024-04-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视帝测量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3729号“视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3702061号“帝视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将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视帝”取自申请…

  申请人:东莞市视帝测量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3729号“视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3702061号“帝视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将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视帝”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视”表示“看待、看望”,“帝”表示“花蒂”,申请商标表示申请人将生命诞生视为一种崇高的信仰。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不具有关联性,既不属于表示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也不是行业通用的商贸术语,申请商标并不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办公场所照片、纳税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宣告无效并于2023年2月6日刊登无效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且满一年,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视帝”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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