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萍乡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29055号“PIN PING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检测受托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据。
经复审认为,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申请人在使用管理规则中应当详细描述该证明商标证明的特定品质的具体标准,既便于注册后对该证明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进行监督管理,便于该证明商标使用人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或服务提供时有据可依,也有利于消费者通过管理规则知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同于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殊优异之处。本案中,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经修改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仍不符合上述要求,故申请商标仍不符合《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证明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