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艺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73258号“安心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49009号“安儿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86926号“安安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安心宝贝”与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安安宝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广告;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组织和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