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麦田格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哲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87634号“麦田格MAI TIAN 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2290703号“麦田格”商标、第37335671号“麦田格”商标、第68322970号“麦田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已被初步审定。
我局复审认为,因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医用营养品、蜂蜜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的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