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芘亚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庆仙陵商贸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合肥晴千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对第16396786号“Beab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312792号《关于第16396786号“Beab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9月4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16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经查:2021年11月,争议商标获准转让给安庆仙陵商贸有限公司(见第1769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