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耐福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天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晋州市泰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2日对第55617635号“优时吉杰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已被我局在商评字[2023]第0000338873号《关于第55617635号“优时吉杰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无效。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