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东东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58484号“巴东东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BA DONG DONG WANG ECO AGRICULTURE CO.,LTD 东巴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商品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结构为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不会使消费者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东巴佬”整体含义是非常积极的,整体文字的构成并没有对宗教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会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67417号“东望网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生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文字“东巴”与纳西族传统宗教神职人员称呼相同,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之一“东望”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东望”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之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