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桃源河谷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76570号“瑞田农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2120号“瑞田 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瑞田农夫”构成,与引证商标所含中文文字“瑞田”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威士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酒、蜂蜜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