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十方星链(苏州)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67712号“十方星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具有显著特征,与“星链”具有显著的区别,不存在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以该商标所包含的“星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十方”与佛教用语相同,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日1向申请人发出BHFS20230000183850SCYJ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星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十方”与佛教用语相同,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