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葡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前:广东葡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17125号“葡口 喝葡口 好味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67922号“萄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的第66036730号“萄口”商标、第70701713号“萄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二者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