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26366号“数字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独创性和可识别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益项目合作协议、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数字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