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鲜送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89789号“果然好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12764号“果然好”商标、第3583186号“果然”商标、第14213676号“果然良品”商标、第32104850A号“果然坊”商标、第14334719号“菓然”商标、第13177805号“然果”商标、第19029074号“果然小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视觉效果、读音和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已告解散。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果然好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宣传用语,缺乏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将上述评审意见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果然好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宣传用语,缺乏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果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主要认读文字“果然”、“菓然”、“然果”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苹果; 新鲜黄瓜; 树苗; 自然花; 未加工谷类”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准使用的“新鲜水果; 新鲜蔬菜; 树木; 自然花; 谷(谷类); 豆(未加工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企业处于决议解散状态,并不意味着其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已经灭失,故关于申请人主张相关引证商标权利人处于已告解散状态而该引证商标便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之申请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