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多米莱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大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370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01368号图形商标、第1769572号图形商标、第15944690号“MD”商标、第59255683号图形商标、第53049307号图形商标、第41957106号“朵米团 D 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指向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及引证商标六外文文字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