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608855号“QQBabi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QQBabies 52608855

阅读:50867 2024-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优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2日对第52608855号“QQBabi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64486号“WWW.QQ.COM QQ及图”商标、第19…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优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2日对第52608855号“QQBabi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64486号“WWW.QQ.COM QQ及图”商标、第1965810号“QQ”商标、第10459060号“QQSPEED”商标、第42752762号“QQ飞车”商标、第9420301号“QQ仙侠传 XXZ.QQ.COM及图”商标、第11246109号“QQ 游戏 QQGAME.QQ.COM及图”商标、第50714889号“QQ 游戏 QQGAME.QQ.COM”商标、第3508823号“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鉴于申请人及其“QQ”商标在相关领域的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仍在和申请人主营业务高度关联的领域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且被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QQ”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八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简介;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QQ的简介;企业年报节选;申请人获奖照片及报道;关于QQ上榜2020全球最有价值的100大科技品牌的报道;QQ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民事判决书;认定QQ为驰名商标的行政批复;在先裁定书、决定书;媒体对QQ的部分报道;国内期刊发表的2005-2020年间以腾讯QQ为研究对象的文章;QQ百度检索页面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3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皮糖、人参糖、糕点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面条、糖果、饼干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或在先获准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QQ”,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皮糖、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糖、饼干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主张成立,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启动《商标法》第十三条条款,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其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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