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占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62783号“一锅道味YI GUO DAO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8839号、第7435529号、第7359910号、第16456387号、第64829152号、第1914054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异显著。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注销,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列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